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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武汉市委员会重点提案遴选与督办办法

信息来源:市政协提案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3-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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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14日政协武汉市第十四届委员会第十一次主席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重点提案遴选与督办程序,提高重点提案办理实效,充分发挥重点提案在政协履行职能中的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重点提案遴选与督办办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武汉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和中共武汉市委办公厅《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市区政协工作的具体措施》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提案的遴选与督办在市政协主席会议领导下,由市政协办公厅统筹协调,各专门委员会分工协作,提案委员会牵头组织实施。

第三条 重点提案从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及闭会后立案的提案中遴选,以集体提案为主。重点提案中应有一定数量的民生类提案、监督性提案。

第四条 重点提案应是反映情况准确、分析问题深入、建议明确具体、可行性较强、一事一案的提案,且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一)围绕市委、市人民政府中心工作,反映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中的重要问题以及爱国统一战线的重要问题;

(二)社会关注度高,有利于推动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实际问题;

(三)围绕党和国家重点决策部署在我市贯彻落实情况,提出的监督性意见和建议;

(四)全局性、前瞻性、战略性较强,对宏观决策和长远规划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五)对党政机关提高工作效能具有积极促进作用。

第五条 重点提案按照以下程序遴选:

(一)推荐。每年政协全体会议闭幕后,提案委员会及时将立案提案目录送市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有关人民团体和各专门委员会,由以上单位从中各自推荐1—2个重点提案选题。

(二)遴选。提案委员会从推荐的选题中,遴选出8-10个重点提案草案,研究确定牵头督办单位。

(三)审定。提案委员会将重点提案草案提请市政协党组会议研究确定后,由主席会议审议通过。

第六条 重点提案经市政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以政协武汉市委员会办公厅文件形式,及时送请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协调落实领办市领导,督促承办单位做好办理工作。重点提案督办工作安排经市政协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承办单位、提案者和各专门委员会。

第七条 承办单位应成立工作专班,制订办理方案,明确责任领导、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加强与提案者办前、办中、办后协商。由一个单位主办、若干单位会办的,主办单位应加强与会办单位的沟通协调。办理方案应印送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办理工作结束后,承办单位应于当年10月份向市政协提案委员会提交办理工作总结。

第八条 重点提案由市政协主席会议成员根据分工带队督办。牵头督办的市政协有关专门委员会应联合提案者,采取调研视察、对口协商、界别协商、主席会议专题协商等方式进行督办。

第九条 重点提案督办采取“1+N”形式,由提案委员会梳理汇总若干同类提案一并“打包”,牵头督办的市政协有关专门委员会在开展督办活动时,应组织同类提案的提案者,开展同类提案集中办理协商,推动同类提案同步办理落实。

第十条 每年第四季度,由牵头督办的市政协有关专门委员会组织提案者和有关委员,开展重点提案办理工作“满意度”民主测评,形成《民主测评情况的报告》,送市委、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作为绩效考评的重要参考。

第十一条 对于未按期办复的重点提案,提案委员会应及时催办,相关专门委员会视情组织跟踪督办。

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市政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政协武汉市委员会重点提案产生和办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