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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武汉市委员会年度好提案评选办法(试行)

信息来源:市政协提案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3-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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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14日政协武汉市第十四届委员会第十一次主席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强化提案工作质量导向,推动提升提案质量,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武汉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参照《政协全国委员会提案委员会关于年度好提案评选办法(试行)》,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年度好提案从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立案的提案中评选,总量为立案提案总数的5%左右。其中,集体提案数量原则上不少于年度好提案总数的30%。

第三条 政协重点提案作为当年年度好提案实行单列。

第四条 评选条件

(一)选题准确,围绕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以及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建言献策。

(二)针对性强,反映情况真实,分析问题深入,提出建议具体,具备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

(三)成效显著,或对宏观决策、长远规划有重要参考价值,对改进工作有明显作用。

第五条 评选程序

(一)推荐。每年10月份,提案委员会向各承办单位,市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有关人民团体和各专门委员会印发推荐政协年度好提案的通知,由以上各单位严格按照评选条件进行推荐。

承办单位推荐本单位单独办理和主办的提案,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有关人民团体推荐本单位提出的集体提案,各专门委员会推荐本专委会以及所联系界别的集体提案、本专委会委员提案。每件提案需按照评选条件提供200字以内推荐理由,并由单位领导签字确认。

(二)初评。召开提案委员会主任(扩大)会议,邀请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同志和提案委员会部分委员参加,综合评选比例、推荐情况、提案质量和办理成效、提案者及覆盖面等因素,研究提出年度好提案初步名单。

(三)审议。提案委员会将年度好提案初步名单和表扬决定(草案),提请市政协党组会议、主席会议审议通过。

(四)公布。年度好提案评选结果和表扬决定,经市政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政协全体会议,通过有关新闻媒体予以公布。

第六条 本办法经市政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