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委员履职保障工作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委员履职保障工作,促进市政协委员更好履职尽责,依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有关规定和中共湖北省委、中共武汉市委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工作情况,现就进一步做好委员履职保障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探索建立市政协委员列席市委、市政府有关会议和市政协常委会议机制。
第三条 市委、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开展民主评议、民主协商、民主监督、听证等活动,市政协机关要积极协调落实有关市政协委员参加。
第四条 市政协各界别集中组织市政协委员在武汉市内开展视察、调研、监督等活动,政协机关要协调落实相关职能部门和有关方面予以配合支持,为委员提供履职所需资料。
第五条 市政协组织委员开展学习、培训等活动,政协机关要按规定提供必要保障,并为委员履职订阅有关报刊、购买相关必要书籍。
第六条 市政协委员生病住院或家庭出现重大变故的,政协机关要予以关心,对非工会会员的市政协委员可参照《湖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中的相关标准给予慰问。
第七条 少数民族或宗教界委员参加市政协履职活动,有特殊饮食需求的,政协机关安排就餐时应尊重其饮食习俗,有条件的应提供清真食品和素食。
第八条 市政协委员所在单位要支持委员参加政协活动,将其参加政协活动的情况计入其个人工作量,保障其各项待遇不因参加政协活动而受到影响。
对农民、农民工身份的市政协委员和在民营企业就职的市政协委员,确因参加履职活动而产生误工损失的,政协机关可按不低于我市上年度社会日平均工资的标准适当予以补贴。
第九条 市政协港澳委员来汉参加会议和市政协组织委员集中赴外地开展考察、调研、学习等活动,往返本市飞机场、火车站等场所,政协机关应积极协调机场、火车站等单位提供专用通道,为委员提供方便。
第十条 市政协港澳委员来汉参加履职活动时,发生的交通和食宿费用,由市政协机关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第十一条 市政协委员工作委员会可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第十二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政协委员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信息来源:委员工作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