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政协 > 提案工作 > 规章制度

政协武汉市委员会建议案工作规则

信息来源:市政协提案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3-12-08
【字体:

(2000年11月29日政协武汉市九届十五次常委会议通过,2005年6月28日政协武汉市十届十五次常委会议修订,2023年9月20日政协武汉市十四届十次常委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全国政协、中共武汉市委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政协建议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建议案是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职能的重要方式,是政协围绕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通过专题调研,充分论证,经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会议、全体会议等形式审议通过的,向同级党委和人民政府以及相关单位提出的重要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建议案遵循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凝聚共识,不调查研究不提案的原则。一般一年2—4件。

第四条  建议案工作由市政协办公厅统筹协调,各专门委员会分工协作,提案委员会牵头组织实施。

第二章  建议案的提出

第五条  建议案的提出方式:

(一)提案委员会对涉及全局问题的重大提案,可以作为建议案草案提交主席会议审议。

(二)各专门委员会的重要建议和委员的重要提案,可由有关专门委员会通过后,作为建议案草案,提交主席会议审议。

(三)全体会议期间,参加政协的党派、团体或占总数四分之一以上的委员联名,可提出建议案草案,提交主席会议审议。

(四)主席会议认为重要的议题、调研报告、意见和建议,可以作为建议案提出。

第三章  全会建议案的遴选

第六条  全会建议案的征集遴选工作由提案委员会负责。

第七条  全会建议案的遴选程序:

(一)提案委员会向市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有关人民团体和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广泛征集建议案预案选题,由各单位推荐1-2个预案选题。

(二)提案委员会召开主任会议,从各单位报送的预案选题中研究确定9—10个建议案预案选题。

(三)主席会议成员对建议案预案选题进行圈选,确定意见最为集中的6个建议案预案选题,报主席审定。

(四)市政协办公厅和提案委员会根据主席审定的建议案预案选题,组织召开相关党派团体和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工作联席会议,协商确定建议案预案草拟单位,形成预案文稿。

(五)市政协党组召开会议研究建议案预案,经请示市委后,送市人民政府征求意见,从中确定2-4件作为全会建议案草案提请主席会议审议。

(六)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的全会建议案草案,印发全体会议讨论。

第四章  建议案的审议

第八条  主席会议建议案的审议程序:

(一)建议案草案提交者向主席会议提出建议案草案报告。政协全会期间总数四分之一以上的委员联名提出建议案草案的,由第一提案人向主席会议提出建议案草案报告。

(二)主席会议审议。经主席会议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即成为主席会议建议案。

(三)主席会议认为可作常务委员会议或全体会议建议案的,提请常务委员会议审议。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议建议案的审议程序:

(一)主席会议向常务委员会议提出建议案草案审议情况的报告。

(二)常务委员会议审议。经常务委员会议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即成为常务委员会议建议案。

(三)常务委员会议认为可作全体会议建议案的,提请全体会议审议。

第十条  全体会议建议案的审议程序:

(一)常务委员会议(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主席团)向全体委员会议提出建议案草案审议情况的报告。

(二)全体会议审议。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即成为全体会议建议案。

第五章  建议案的办理

第十一条  建议案以政协武汉市委员会文件的形式送市委、市人民政府以及相关单位研究办理。

第十二条  承办单位在收到建议案后的一个月内,制订出办理工作方案,确定责任领导,明确办理任务、办理目标、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函告市政协办公厅。

第十三条  建议案一般应在当年办结。对于办理难度较大的建议案,可跨年度办理。跨年度办理的工作内容,需制订后续办理工作计划安排,明确工作任务和完成时限。

第十四条  建议案办理完毕后,同级党委或人民政府的分管领导或秘书长,根据建议案类别,分别向市政协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会议、全体会议报告办理结果。市政协相应对办理结果进行审议。

第六章  建议案的督办

第十五条  建议案可提请市委、市人民政府、市政协主要领导分别领衔督办。

第十六条  市政协主席会议对建议案办理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市政协副主席按照分工,分别牵头负责相关建议案的督办等工作,通过调研、视察、协商等方式开展督办。

第十七条  市政协议政性常委会议或常委专题协商会议,可围绕建议案办理工作开展协商,邀请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参加协商活动。

第十八条  市政协对建议案办理工作组织开展满意度民主测评,将是否重视政协建议案办理工作、是否与建议案草案提出单位充分沟通协商、是否切实解决有关问题作为评价办理成效的基本内容。民主测评情况的报告送市委、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作为绩效考评的重要参考。

第十九条  市政协可适时组织建议案办理工作“回头看”。

第二十条  市政协办公厅、提案委员会负责建议案督办工作的综合协调,相关专门委员会会同建议案草案提出单位落实建议案督办等工作,推动建议案的办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市政协适时对建议案草案提出单位进行表扬。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经市政协常务委员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